政治雷達法律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 第3條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3條

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之藥品,應由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一、查驗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影本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進口同意書。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前項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 二、其他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