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 第7條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7條

第 三 章 輸入中藥材查驗
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之中藥材,應由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一、查驗申請書。 二、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認可之檢驗實驗室,或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廠,或出口國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檢驗證明。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前項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之中藥材有下列情形之一,免予查驗: 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者。 二、為取得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樣品者。 三、其他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免查驗者。
AI 白話解釋

「輸入中藥材查驗」的其他條文

第6條輸入之中藥材,不得改變原藥材或其飲片之形態,並應於標籤或包裝標示品名、批號、藥商之名稱及地址…第8條查驗機關對輸入之中藥材實施查驗,除審核前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外,並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第9條查驗機關對輸入之中藥材實施現場查核,發現有未依第六條規定標示之情形者,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
← 第6條看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