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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 第10條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0條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檢驗所需者為限。 查驗機關抽取樣品後,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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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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