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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7條

依本辦法辦理查驗,報驗義務人應繳納下列行政規費: 一、審查費。 二、現場查核費。 三、通知書費。 四、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 五、檢驗費。 前項各款收費數額,規定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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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