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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13條

保險權益之轉讓,非經輸出入銀行同意,並以背書或批單載明或附貼於保 險單上,其轉讓不拘束輸出入銀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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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