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 第14條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14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悉保險事故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時,應立即通知輸出 入銀行,並與輸出入銀行會商保全措施。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其因而擴大之損失,輸出入銀行 不負賠償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