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 第16條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16條

被本規則及保險契約之規定,為採取保全措施所生之必要費用,按保險金 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由輸出入銀行負擔,其餘由被保險人 負擔。 前項保全措施或可能支出之必要費用,均應徵得輸出入銀行同意。否則輸 出入銀行不負擔該項損失或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