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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15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應辦理保全措施。獲得輸出入銀行賠償之後亦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怠於履行前項規定時,輸出入銀行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如予履行保全措施,將可防止或減輕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其已賠償 者,並得請求被保險人歸還該項賠款。被保險人應於接到輸出入銀行通知 之日起一個月內歸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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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