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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21條

銀行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辦理輸出融資後,因下列危險發生,致融資不能收 回之損失,輸出入銀行負賠償責任: 一、出口廠商信用危險。 二、國外信用危險。 三、國外政治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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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