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 第29條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29條

本保險以一年期以上分期償付價款方式輸出整廠設備、備器產品或其他資 本財或提供技術及勞務,而於貨物裝船前、裝船時或技術勞務提供前、提 供時,預收或收取部分價金之交易為承保對象。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