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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35條

由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權益受讓人或該等人之代理人、受僱人、使 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由於該等人 之過失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視其情節之輕重,得全部或一部不負賠償責任 。機具等設備或工程標的毀損滅失,本行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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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