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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36條

本保險之保險價額依下列方式訂定之: 一、價款及支出成本之保險價額為被保險人所估計之最大損失額。最大損 失額以各期預定取得之價額及可能支出之成本合計金額之最高者為準 。 二、設備之保險價額以取得該設備上之權利所支出之對價,扣除折舊所得 金額為準。 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在保險價額之九○%範圍內,由被保險人自行訂定,經 輸出入銀行同意載明於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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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