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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37條

以本國公司報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備或審核通過,並取得被投資國 許可之海外新投資案件為承保對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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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