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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39條

因下列任一情事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權益受讓人或該等人之代理人、受僱人 或被保險人之投資企業或其代理人、受僱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 損失。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簽訂後,因故意或過失,對損失有關事 項之陳述不實或遺漏者,對該項損失。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契約之規定所致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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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