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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40條

本保險之保險價額依下列方式訂定之: 一、股份或持分之保險價額,以被保險人匯付被保險之投資企業作為投資 股份或持分之金額為準。 二、股息及紅利之保險價額,以前款保險價額之百分之十為準。保險金額 以保險價額百分之八十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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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