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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4條

輸出保險承保之危險,包括出口廠商從事輸出貿易所遭遇之政治危險、信 用危險、匯率變動危險及銀行辦理輸出融資不能收回之危險。 輸出保險之承保,以訂立保險契約時,買方已取得輸入許可及外匯許可者 為限。但依其政府法令規定無須輸入許可及外匯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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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