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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5條

本規則所稱政治危險,係指因下列事故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者: 一、輸出目的地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外匯交易或貨物進口。 二、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外匯 交易或貨物進口。 三、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政府實施 禁止或限制外匯交易。 四、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國家或地 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外匯交易。 五、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國家或地 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輸出貨物中止運輸至目的地。 輸出入銀行承保前項政治危險之責任範圍,得依交易付款條件增減之,並 載明於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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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