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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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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42條
本保險以簽訂「設備及其零組件、附屬品」之輸出契約或簽訂「技術及勞 務」提供契約之出口廠商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輸出價款符合 下列條件,因匯率下跌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負賠償責任: 一、輸出價款以美元、英鎊、西德馬克、法國法郎、瑞士法郎或日圓表示 者。 二、輸出價款清償期在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日起算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者 。 三、匯率下跌幅度超過百分之三,而在百分之二十以下 (含百分之二十)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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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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