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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43條

因下列任一情事所致之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權益受讓人或該等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之 故意或過失以致發生損失者。 二、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過失,對於所提出之文件有應記載事項 而未予記載或記載不實者。 三、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過失,未告知事實或告不實者。 四、除前三款規定外,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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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