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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6條

本規則所稱信用危險,係指國外進口商違背其與出口廠商簽訂之買賣契約 或技術勞務提供契約等,不履行義務致使出口廠商遭受損失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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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