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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9條

為適應輸出貿易之需要,輸出保險之種類,定為下列十種: 一、輸出融資保險 二、託收方式 (D/P、D/A) 輸出保險。 三、中長期延付輸出保險。 四、海外工程輸出保險。 五、海外投資保險。 六、中長期匯率變動保險。 七、普通輸出保險。 八、記帳方式 (O/A) 輸出保險。 九、中小企業安心出口保險。 十、信用狀出口保險。 前項保險,輸出入銀行基於經營之需要,得訂立綜合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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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