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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8條

本規則所稱融資不能收回之危險,係指銀行依第十九條規定給予出口廠商 融資後,出口廠商未能於融資契約規定期限內償還本息所致損失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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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