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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人申請簽審文件,應以電子簽證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書面方式辦理: 一、貿易署電腦系統故障。 二、簽審文件遺失補發之申請。 三、其他經貿易署公告者。 前項但書之書面作業方式,由貿易署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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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