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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第2條

輸往進口設限國家或地區 (以下簡稱設限地區) 之紡織品,其電子簽證之 管理,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或其委託辦理簽證之機構 (以下簡稱簽證機構)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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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