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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規範臺灣輸往設限地區之紡織品須取得電子簽證之相關規定,以落實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確保我國紡織品出口符合國際規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6-30・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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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輸往進口設限國家或地區 (以下簡稱設限地區) 之紡織品,其電子簽證之 管理,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或其委託辦理簽證之機構 (以下簡稱簽證機構)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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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適用本辦法之廠商,以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為限 。 前項廠商申請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電子簽證前,應向貿易局或簽證機構辦 妥資訊網路使用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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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電子簽證之適用範圍為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輸出許可證及其相關出 口配額證明文件之申請、修改及註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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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廠商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電子簽證, 應使用貿易局或簽證機構設計之電子簽證應用軟體系統,並依規定之電子 簽證格式製作電子簽證資料傳輸貿易局或簽證機構。 前項電子簽證格式及其製作方式,由貿易局或簽證機構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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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廠商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電子簽證申請案件,經貿易局或簽證機構電腦檔 案予以記錄後,視為已送達。 廠商得經由網路查詢其申請案件之處理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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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電子簽證作業因網路系統故障時,改以一般書面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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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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