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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1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收入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 一、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相關費率予以間接歸屬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 二、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合理方式分攤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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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