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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2條

各部門分離後之合理利潤,應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訂定之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計算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定之合理利潤一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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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