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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5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分離會計報告之部門別綜合損益表及部門別資產負債表,除新成立之業務部門外,應採前後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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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