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 第3條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3條
輸配電業應依下列期間編具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編具前一月份月報(格式如附件一)。 二、於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前一年度年報(格式如附件二)。未能於期間編具年報報請備查者,應於期限屆期二十日前,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輸配電業未依前項期間編具報表報請備查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 第一項月報及年報,輸配電業應妥善保存五年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