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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條

本規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電業之供電線路、通訊線路、變電設備及相關控制設備之裝置。 二、電業供電線路至接戶點之設施及功能。 三、由地下或架空線路供電之電業專屬路燈控制設施。 架空供電線路上使用之供電導體(線)與通訊導線及設備,及此種系統之相關結構配置及延伸至建築物內部部分,適用第三章至第八章規定。 用於地下或埋設式系統之供電與通訊電纜及其設備,並包括供電線路相關結構性配置,及供電系統延伸至建築物內之裝設及維護,適用第九章至第十六章規定。 接戶線之裝設除依第十七章規定外,應符合第三章至第十六章適用之規定。 本規則不適用於礦場、船舶、鐵路車輛設備、航空器、動力車輛設備,或第九章至第十六章規定以外用電配線之裝設。 本規則規定之通訊線路不含非導電性光纖電纜。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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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