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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條

所有供電線路與通訊線路及設備之設計、施工、操作、維護及更換維修,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執行本規則所涵蓋之電業供電線路、通訊線路或設備之設計、施工、操作、維護或更換維修之電業、被授權承攬商或業者,應負其符合各適用條文規定之責。 符合第六章荷重及第七章機械強度規定之支持物,得視為具備有基本耐震能力。 電業設備之設置應將天然災害潛勢納入設置場所選用考量或將設備予以適當補強。電業應準備支持物、導線及礙子等關鍵性器材備品,以加速災後設備更換維修及復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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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