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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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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5條
多重接地系統之中性導體(線)應具有足夠之線徑及安培容量以滿足其責務,並在每個變壓器處及有足夠數量之附加地點,連接至設置電極或既設電極,除各接戶設施之接地點不計外,使設置電極或既設電極於整條線路上每一‧六公里或一英里合計至少有四個接地點。但遇有地下水之處,若中性導體(線)有滿足其責務所需之線徑與安培容量,並符合
第十一條
第二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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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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