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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1條

設施經營者應視其使用輻射源類別、作業性質、管制區輻射防護計畫及執行情況,於監測區選適當地點及監測頻次,實施定期或連續性輻射及放射性污染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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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