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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0條

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檢討管制區內各種狀況,並於必要時調整輻射防護措施、安全規定及管制區圍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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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