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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第14條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4條
設施經營者應確保盛裝放射性物質之容器表面,保有明顯耐久之輻射示警標誌,並註明有關核種名稱、活度及必要之說明。 設施經營者對輻射源應嚴格管制,以防止失竊及不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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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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