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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5條

輻射工作場所之劃定與管制,除應考量工作人員個人之劑量外,亦應合理抑低集體劑量。 對輻射工作場所內規劃之各項偵測及監測,設施經營者應訂定紀錄基準、調查基準及干預基準。其偵測及監測之結果超過紀錄基準者,應予記錄並保存之;其結果超過調查基準者,應調查其原因;其結果超過干預基準者,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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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