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第18條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8條

設施經營者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之範圍,應參酌下列因子評估: 一、氣象資料。 二、釋放核種類別、強度與氣、液體擴散模式。 三、人口分布與居住狀況。 四、土地利用。 五、排放口位置。 六、海流狀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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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