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第21條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21條

設施經營者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報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每年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報環境輻射監測年報。 前項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摘要。 二、監測目的、項目、方法及樣站地點(應以地圖標示)。 三、監測結果及檢討分析。 四、民眾劑量。 五、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之執行情形。 六、預警制度之執行情形。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