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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第24條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24條
環境輻射監測作業中之監測分析數據及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應依下列規定: 一、環境輻射監測分析數據,除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外,應保存三年。當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數據大於預警措施之調查基準時,該分析數據應保存十年。 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之環境輻射監測分析數據,應完整保存至監管期結束為止。 三、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應保存三年,環境輻射監測年報應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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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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