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第23條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23條

環境輻射監測試樣分析能力應符合可接受最小可測量。 前項可接受最小可測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