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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第8條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8條
管制區有放射性污染之虞時,設施經營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以防止放射性污染: 一、禁止將飲料、食物、香煙、化粧品、檳榔、口香糖及其它非工作必要物品攜入管制區。 二、攜出管制區之物品應實施放射性污染偵測。 三、人員離開管制區應實施放射性污染偵測,若發現污染,應予適當除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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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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