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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9條

設施經營者應視其輻射作業性質及曝露程度,訂定管制區之輻射監測措施。 前項輻射監測應包括測定曝露程度、評定放射性污染、鑑定輻射及核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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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