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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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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3條
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取得與更新之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二條
及
第三條
規定辦理。 二、第一類或第二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及
第十八條
規定辦理。 三、放射性物料:依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三條
及
第八條
、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三條
及
第十三條
,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二條
至
第五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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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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