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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3條

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取得與更新之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第一類或第二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放射性物料:依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八條、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十三條,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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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