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 第13條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核發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