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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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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認可證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認可證。 前項補發或換發認可證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相同。 第一項記載事項變更係增加認可業務內容者,應依業務內容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增加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銷售服務業務內容者,應檢附輻射防護計畫及作業程序。 二、申請增加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者,應檢附訓練計畫及營運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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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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