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 第18條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應妥善保存訓練學員名冊,期間至少十年。學員名冊應註明學員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受訓日期、班次、測驗成績及結訓證明字號等。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