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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辦理各項訓練業務,其缺課時數超過全部授課時數五分之一之學員,不得參與該次訓練結業測驗。 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得於下一期訓練時向原訓練機構申請參加補測驗,補測驗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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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