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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係指: 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 三、輻射防護訓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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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