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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五、建築物輻射偵測。 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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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