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 第25條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申請認可文件或其他申報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應撤銷其認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認可: 一、從事業務違法或不當,造成人員或環境之輻射危害,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二、有本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一年內達兩次者。 三、有本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一年內達三次者。 四、有本法
第四十四條
第八款情事,一年內達四次者。 五、出具不實之輻射防護偵測或訓練證明文件者。 六、未經核准擅自轉讓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4條
看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